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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管理工作牽涉的法律條文宣導

保全管理工作牽涉的法律條文宣導

報告人:袁光龍襄理

壹、前言:

大樓保全人員因工作關係,都會接觸到大樓(社區)事務,例如:代收管理費、住戶包裹、掛號代收、住戶交代貨款等等,在這當中都會可能接觸到金錢,若是心存邪念,認為可從中牟利,則是讓自己掉入深淵,任何人都無法救你,本節課程以同業保全人員因不當的貪念所犯之案例,為各位報告,敬請指教。

 

貳、案例宣教:

案例一:社區大樓之保全員竊取住戶「信用卡號碼」及「背面檢查碼」盜刷購買3C電子產品,再將產品網拍牟利。

案情摘要:

上述保全人員趁在社區大樓工作,利用職務之便代收銀行所寄發信用卡信件,偷窺被害人信用卡號碼及背面檢查碼等個人資料,再將郵件封好放回住戶信箱,事後用抄錄的卡號資料,上網路購物頻道盜刷購買3C電子產品,再將產品網拍牟利,大做盜買盜賣的沒本生意。警方透過信用卡風險管理中心追查,發現發卡寄送過程並無漏洞,且歹徒都是以假名、假地址及人頭電話上網盜刷,研判社區內賊所為的可能性最大,進一步鎖定替住戶代收信用卡郵件的社區保全警衛涉嫌重大。當嫌犯再渡上網盜刷兩名住戶的信用卡,警方趁嫌犯出面取貨時,當場將他人贓俱獲,並依詐欺、偽造文書、妨害秘密等罪嫌移送辦。

法律常識:

一、法律上定義之「偽造文書罪」:

偽造文書罪之基本性質是對於公共信用的侵害加以處罰,保護公共信用與法律交往上的安全,其主要規範之法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法律上定義之「詐欺罪」:

依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法律上定義之「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案例二:管理員擅自拆現金掛號袋,私吞住戶禮金。

案情摘要:

桃園中壢一處社區管理員,幫忙即將結婚的住戶簽收親友寄送的現金袋掛號,事後沒有將現金袋掛號交給住戶,反而占為己有,等到住戶追問才將現金奉還,引發住戶不滿,這名管理員已經涉及刑法業務侵占罪嫌。

法律常識:

一、刑法第336條第二項 (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普通侵占罪就是:把別人託你替他保管的錢或東西放進你自己或第三人的口袋,故意不還給原來的主人。你自己或第三人一定會得到好處。業務侵占也是一樣,只不過所侵占的東西是利用工作的機會所持有的。

 

案例三:逐出受傷小貓,社區保全被判拘役。

案情摘要:

新北市一名住戶,日前將受傷的貓咪放在社區大樓外,以便隔天送醫,但社區保全卻請不知情的人,將這隻貓咪帶到附近公園放生,找不到貓咪的住戶,也因此提出告訴。法院最後是以毀損罪,將保全員判拘役20天。

法律常識:

依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毀損文書罪、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案例四:管理員將住戶打成腦震盪,判賠158萬元確定。

案情摘要:

台北市信義路和敦化南路口一棟大樓的廖姓住戶,因為關門聲太大,遭到管理員喝斥,雙方爆發口角,結果管理員一氣之下持電擊棒痛毆,造成廖姓男子被打成腦震盪,手也有多處骨折,全案經過法院審理,除了管理員被判五個月刑期之外,有關民事部份,最高法院也判決被告要賠償158萬元,全案定讞。

法律常識:

一、刑法傷害罪按行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或健康法益的傷害程度,可分為重傷害罪及普通傷害罪。

二、所謂重傷害罪,依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係採取列舉方式〈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或嗅能、 一肢以上機能及生殖機能〉以及概括方式〈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並列之規定,由此可知刑法對於重傷害之認定標準可分為二,即身體外形之完整性與身體部位機能之正常性,兩者皆為刑法重傷害罪保護之對象。依實務上之見解,所謂毀敗機能及於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之傷害,乃指傷害之結果確係機能毀敗或身體健康確有終身不治之傷害者而言,若僅一時不能動作,不過屬受傷害之狀態。

三、普通傷害之刑責,依刑法第277條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普通傷害係屬告訴乃論之論,受害人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倘逾期提起告訴。司法機關僅能以不受理的方式處理。

 

案例五:一字萬金,罵人流氓賠一萬八。

案情摘要:

在台南市區某大樓擔任管理員的陳姓男子,因無法忍受大樓內一對住戶夫妻的行為,在管理室內,用「流氓」形容林姓男子,因此被控告誹謗罪,遭判罰金八千元,並附帶民事賠償一萬元,付出一字萬金的代價。

法律常識:

一、依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普通誹謗罪)。

二、誹謗罪要件: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者,為誹謗罪。

三、受誹謗或受公然污辱者能否請求賠償?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只要受害人受有損害,即使不是財產上的損失,也可以向侵權之人請求賠償,若被侵害是名譽,甚至還可以請求侵權人回復名譽〈例如登報〉。

 

案例六:保全員指揮交通不當,導致死亡車禍判7個月。

案情摘要:

桃園縣欣興電子公司駐衛警洪○○,在公司門前指揮交通時,未制止左轉的轎車,也未攔阻直行的機車,致機車騎士急煞滑倒、傷重死亡,法官認定他指揮不當,依業務過失致死判刑七個月,是罕見駐衛警指揮交通失當吃上官司的案例。

法官根據現場錄影,認定洪○○當時沒有明確手勢,或以指揮棒阻止違規左轉的轎車,也沒有積極攔阻騎機車的被害人及早煞停,致被害人來不及閃避而出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也認為洪指揮不當、示意不清才發生車禍。

法官也查出洪○○曾受過交通指揮訓練,駐衛警工作職掌也涵蓋交通指揮,屬於業務範圍,以業務過失致死論罪。

法律常識:

一、依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定義為:「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二、此罪之要點是「致人於死」而不是直接殺人的行為,其他的殺人罪行,法院應以「加工自殺罪」,「母殺嬰兒罪」,「義憤殺人罪」,「普通殺人罪」或「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定罪。

三、「過失」一詞的解釋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因此此罪不需要證明犯罪意圖,只需證明過失之存在。

 

案例七:罵保全員「看門狗」,女罰五千元。

案情摘要:

桃園市中山路「桃園大賞」的住戶在某時,由於放置在頂樓的雜物被當成垃圾遭人清走,心生不滿,氣沖沖地跑到社區大廳內興師問罪。住戶對著蔣姓、陳姓社區保全員大罵:「花錢請你們來是幹什麼,來偷東西的嗎?你們這些看門狗」等不堪入耳的言語,兩名保全員被罵得一頭霧水,憤而提出告訴。

法院審理時,戴女坦承當時的確有對保全說:「你們這些『看門的』」但辯稱那個時候是因為物品放在頂樓,一上去竟然發現全部被人清走,心情很不好,才會做出這樣的舉動,而且也沒有講得像「看門狗」這麼難聽。不過,由於兩名保全員和社區住戶均指證歷歷,因此法官未採信戴女的說詞。承審法官認為,被告戴女不使用理性的方法處理事情,反而不分青紅皂白地當眾辱罵保全員,而且犯後態度也不佳,因此依照公然侮辱罪判處戴女罰金五千元。

法律常識:

一、依刑法第 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亦即有告訴權人(即遭侮辱的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42條)。告訴,就是告訴人向偵察機關申告犯罪事實所為之意思表示;犯罪可分為告訴乃論之罪及非告訴乃論之罪,在告訴乃論之罪,犯罪若未經合法告訴,則無法追訴處罰,只得任被告逍遙法外。

三、公然侮辱罪其成要件如下:

1.公然:及於公共場所,或不特定人等聚集之處。

2.所侮辱之字眼,需為抽象之詞。如:公然罵甲「賤...」。

3.國罵三字經不用說,其字眼如你認為有嚴重詆毀你個人之尊嚴形象,即可成立。

 

案例八:大樓管理員代替簽收文件,有效嗎?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大樓管理員受住戶委記,於住戶不在家時,代理收受文件,此乃目前公寓大廈之通常作法。另大樓管理員,屬「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監理機關應送達之郵件文書,由戶籍所在地大樓管理員簽收者,應具送達之效力。

二、民事訴訟法第137條: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所提供之勞務包括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

三、目前也有社區代替簽收文件的方式:

針對法院文書、存證信函等均不由管理員代收,以免發生管理員疏失所造成無法彌補的效果。

四、書狀的送達方式:

(一)交付送達:

法院書記官,可以在法院裡面,把文書交給應受送達的人,來代替送達。送達,應該要送達到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但是在別的地方碰到應受送達人的時候,也可以在碰面的地方送達。不知道上述所說應該要送達的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的時候,可以在應受送達人就業的地方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在他就業的地方收受送達,也是可以。對於法定代理人的送達,也可以在當事人本人的事務所或營業所來送達。送達到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卻沒碰到應受送達人的時候,可以把文書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當然,如果同居人或受僱人是他造當事人,就不適用這項規定。

(二)寄存送達:

如果送達不能依上述交付送達的規定送達的話,可以將文書寄給送達地的自治或警察機關,然後作成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貼在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的大門上,另一份放在該送達處所的信箱或其他適當的位置,來代替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那天起,經過十天發生效力。寄存的文書自寄存那天起,寄存機關要保存二個月。

(三)留置送達:

如果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又沒有法律上理由的時候,應該把文書擺在送達處所,來代替送達。

(四)郵政送達:

送達,可以由法院書記官交給執達員或郵務機構來送。如果是由郵務機構來送達,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五)囑託送達:

法院可以向送達地地方法院為送達的囑託。在有治外法權人的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的時候,可以囑託外交部來送達。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的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上述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可以將應送達的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對於駐在外國的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為之。

(六)公示送達:

對於當事人的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話,受訴法院可以依聲請,准許為公示送達:

1.應該要送達的處所不清楚。

2.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3.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相關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

效者。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法院要傳喚某甲到法院出庭,但是某甲他居無定所,法院找不到他的人,也無法連絡到甲,所以法院會在報紙的廣告欄,刊登出他要找甲及找他的原因,這就叫公示送達。

 

參、結語

社區大樓之保全人員會直接接觸到住戶,每一位優秀的保全人員,應以住戶的立場及權益來設想及考慮問題,不可有貪小便宜之心態,以為沒有人會知道,尤以現代科技「凡走過必留痕蹟」,不告而取謂之竊,非公務電話也不可擅自使用。服勤時的保全人員是代表公司,保全人員應先樹立正確的服務觀念,千萬不可以因一時之貪念,損害到公司的形象與個人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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