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範竊盜搶奪事件 |
如何防範竊盜搶奪事件 報告人:袁光龍主任 壹、如何防範竊盜事件: 一、何謂竊盜: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違背他人意思或未經同意,以和平非暴力手段破壞他人對其 持有物的持有支配關係,進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 二、刑責部分: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9章竊盜罪規定: 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竊盜犯罪種類: (一)侵入竊盜:(直接進入住宅、建築物、特殊場所竊盜) 闖空門竊盜、潛入竊盜、趁隙竊盜、旅館竊盜、破壞提款機竊盜、政府機關竊 盜、學校竊盜、醫院竊盜、加油站竊盜、辦公室竊盜、攤位竊盜、工廠竊盜、 更衣室竊盜、倉庫竊盜、營區竊盜。 (二)詐欺竊盜:(假借某種身份,趁隙竊取財物) 職權竊盜、喪慶竊盜、誘出竊盜、借用竊盜、接見竊盜、購物竊盜、訪客竊盜。 (三)機會竊盜:(依據環境之特性,乘機竊盜) 客人竊盜、假寐竊盜、浴場竊盜、店鋪竊盜、攜帶品竊盜、順手牽羊竊盜、汽油 竊盜、混雜竊盜。 (四)扒竊:指於混雜之場所所追隨或接近別人身邊竊取其貼身財務,或從其攜帶之皮 包中竊取財物。 (五)汽、機車竊盜:汽車竊盜、機車竊盜。 (六)其他特殊竊盜: 金融卡竊盜、窗口竊盜、途中竊盜、客室竊盜、公共電話機竊盜、自動販賣機竊 盜、受雇人竊盜、工作場所竊盜、古董、藝術品竊盜、重大遺棄文件竊盜、寶物 竊盜、槍砲、火藥竊盜、動物竊盜、香油錢竊盜、零件竊盜、色情竊盜、室內竊 盜、船上竊盜、車上竊盜、材料放置場竊盜、施工場所竊盜、花園竊盜、田野竊 盜、電纜竊盜、舟、筏竊盜、重型機械竊盜。
四、竊盜犯之徵候: (一)標籤型徵候:利用白天觀察住戶動態,並找對講機逐樓逐戶試按,若住戶無人回 應,則利用小貼紙或原子筆在對講機按鈕做記號,或在信箱做記號 ,隔天再按一次或者直接進入行竊,此類手法相當普遍,只要住戶 稍有警覺,不難發現竊賊即將到來。 (二)喜帖型徵候:專門搜刮信箱內的喜帖,查閱結婚家庭住址,結婚當天用餐時間, 趁結婚家庭親朋好友均到飯店用餐之際,直接到結婚家庭偷竊。 (三)詐欺型徵候:偽造第四台工程人員修理線路或偽裝瓦斯公司人員抄表,混入住宅 然後伺機行竊。 (四)駐足型徵候:利用全家外出聚餐或進百貨公司、看電影之際,作案時間大多在晚 間天黑後18-21時之間,竊賊躲在車內或在四處觀望,待住戶熄燈外 出後確定無人再大方進入行竊。 (五)演習型徵候:大都以夜間、銀樓、珠寶業或賣場居多,竊犯故意或無意間觸動保 全系統或警民連線,讓警察或保全人員抵達現場,由於夜間無法進 入察看,只能在目標物周遭觀察,此時竊賊還繼續躲在屋內暗處, 觀察抵達人員動作,待警察或保全人員離開時再行竊,其間若再 觸動警鈴,極易使警察或保全人員誤判係線路問題未再前往。 (六)攀沿型徵候:此類手法專偷高樓,俗稱蜘蛛大盜,利用攀沿工具至樓頂陽台以倒 掛方式攀沿而下,進入未裝鐵窗樓層行竊。或有隔鄰是施工中之工 地、空屋,由工地攀沿而上,或由空屋侵入至頂樓,再由相通之頂 樓破壞門鎖,侵入行竊。 (七)通訊器材聯絡徵候:竊盜集團行竊大多有一人負責把風,而其通訊聯絡大多利用 無線對講機,而不用大哥大,因大哥大需撥十碼費時,有時 因死角關係撥不通,無線對講機發話方便靈活,甚或有隱藏 式麥克風通話,住戶若發現持有無線對講機形跡可疑者,在 建築竊盜慣用破壞手法及工具分析 實務上發生的竊案,歹徒 幾乎都是以破壞的手法將鎖具破壞而侵入竊盜,鮮少有竊賊 具備高超的開鎖技能,以下將介紹常見竊嫌使用之行竊破壞 工具及破壞之手法,正所謂知其所以,方能防範未然。 五、竊盜慣用破壞手法及工具分析: (一)管鉗把手:管鉗把手一般使用於破壞喇叭鎖較多,因為他可以調整夾住任何圓形 物品,所以許多竊嫌用它來夾住喇叭鎖,用力旋轉,即可使喇叭鎖內 珠子破壞,達到開啟目的,另外,它也可以用來夾住任何鎖心外露之 鎖具。 (二)鐵撬、鐵鎚:鐵撬的材質一般都是鋼製品,常見板模工用來撬開板模使用,而竊 嫌用於撬開門板、門鎖橫栓,它的力道強勁,能輕易撬開門縫、門 板,破壞力相當大,另外也有歹徒使用鑿子來破壞門鎖的情形,實 務上,歹徒為求儘速得手,所以以鐵撬撬開破壞是最快的方法,然 而鐵撬因為重量的關係,徒手攜帶頗花力氣,所以另有許多竊嫌以 鐵鎚來破壞門鎖。 (三)充電式電鑽:一般而言,會使用這種工具的竊嫌,對鎖的結構應該相當瞭解,此 種工具對鎖的破壞力相當強,從警方查獲竊取公用電話零錢箱、路 邊停車收費器等竊案,發現歹徒均使用此種工具,公用電話零錢箱 的鎖是屬於半圓鎖,又稱D型鎖,此種鎖若以開鎖工具並不好開。 另外發現許多竊取賓士車之嫌犯,也是使用充電式電鑽,於賓士車 後行李箱鑽孔破壞侵入後,再接通電源竊取得手。 (四)鯉魚鉗:鯉魚鉗一般多用於夾住喇叭鎖,亦屬強行破壞,或將鎖蓋退開,再以一 支橫桿轉動連桿就可達到開啟目的,或是直接夾住喇叭鎖用力扭轉,亦 可達到開啟效果,防制鯉魚鉗比較有效的方法,就是裝鎖時儘可能將鎖 心部位後縮,讓鯉魚鉗無法夾到,才能達到防制之效果。 (五)T型扳手:許多竊嫌將鋼製的T型扳手磨成鑰匙的形狀,將它插入鑰匙孔內,強行 旋轉,因為鎖具一般都是銅製品,且汽機車車鎖內結構都是葉片,而 葉片抵擋不住其強勁力道,往往就被強行破壞開啟了。而一般的門鎖 、掛鎖結構也都是珠子鎖,珠子也是銅製的,所以也無法抵擋鋼製T型 扳手強勁的破壞力道而被開啟。 (六)鋼剪:也稱做油壓剪,幾乎是一般竊嫌必備的工具,因為現代家庭家家戶戶都有 裝設鐵窗,所以竊嫌行竊都會攜帶鋼剪,用以剪斷鐵窗鐵條,再破壞窗戶 行竊。別想說鐵窗的鐵條很粗壯,不管粗細都是空心的,竊嫌將它夾扁後 ,便可輕易剪斷或折斷,請小心。 (七)電話卡或其他軟質卡片:一般住宅大門除門鎖為比較堅固的三段鎖或其他門鎖外 ,其餘房間門鎖幾乎都是使用比較方便的喇叭鎖,而喇 叭鎖只是使用上較為方便,防盜效果並不好,一般喇 叭鎖上鎖,用手無法轉動鎖頭,但是喇叭鎖的鎖舌幾乎 都是軟的,只要有硬物插到鎖舌,便能使鎖舌後縮,而 達到開啟的目的。但使用此法亦要看門縫之間隙,若間 隙很大則可用電話卡很快打開門鎖,若是門縫間隙過小 ,竊嫌都會使用長度較長的軟質卡片加以深入鎖舌部位 ,來開啟門鎖。 (八)油壓器材:大家應該都有前往修補輪胎的經驗,而補胎業者都使用油壓設備將整 台車撐高,以利拆卸輪胎,可見一支小小油壓器,能產生很大的力量 ,許多竊嫌便以油壓器材在套上組合式鋼管,來頂住大門鎖具,再將 油壓加壓,其產生之推動力,即足以將整扇大門逼開,把鎖具破壞, 達到開啟大門之作用而侵入竊盜。另外,有許多行竊汽機車之竊嫌, 也會使用油壓器材,將它架在汽機車下方,然後將附有輪子之油壓 器材加壓,將汽機車前輪或後輪撐高,拖行竊走。 (九)玻璃切劃器:實務處理竊案上發現,許多處所加裝防盜或保全設施,但是仍然遭 竊,因為竊嫌觀察行竊處所,發現住戶於玻璃或窗戶上加裝磁簧感 應器或紅外線感應器,所以當玻璃或窗戶被拉開時,就會發出信號 或警報,竊嫌不敢貿然打開窗戶,於是使用玻璃切劃器切割玻璃, 再用吸盤將切劃之玻璃取下,如此就不會觸動磁簧開關,也不會發 出警報信號,而侵入行竊。 (十)攀降攀爬設備:許多竊嫌利用機會混入大樓,上到頂樓陽台,將攀降設備固定於 頂樓水塔或樑柱,再下降到每一樓層住戶侵入行竊。最近亦發現 許多偽裝台電維修人員,以鐵條攀爬電桿,剪斷電線變賣圖利之 情形。 (十一)無線掃描器:根據目前市面上各種廠牌捲門及汽車防盜遙控器資料開發,設計 製造,採寬頻設計,頻率從200MHZ-480MHZ等,解碼率頗高,可 讀取遙控器之資料密碼,並可直接轉入燒錄複製,拷貝再生,或 在以掃瞄方式得知頻率後,對準遙控接收主機處,發射無線訊號 ,即可開啟被害人鐵捲門或汽車車門。關於遙控器,有一種較難 複製的技術,叫做同步變頻,有涉獵過無線電技術的朋友應該知 道這東西,他的內碼是變動的,每一次的開啟與關閉操作,都會 同步變更內碼,所以竊嫌即使掃瞄到一組訊號也無法開啟。 (十二)灌膠開鎖:將快速乾固的化學膠質灌入鑰匙孔內,瞬間凝固成複製鑰匙後行竊 物附近徘徊,即應提高警覺,注意其動態。 六、保全員因應作為: (一)保全員抵達遭失竊住戶住家時,要立即保全現場,對現場跡證如指、掌紋、手套 痕跡、鞋印、破壞工具之痕跡、輪胎痕跡、隔絕溫度(鋁箔紙、保力龍)等,均 應注意保全,並立及通報警方趕赴現場處理,以期掌握有力偵察線索。 (二)立即通報管委會主委知悉。 (三)安撫住戶,並在警方還未抵達現場時,管制住戶不要靠近案發現場。
貳、如何防範搶奪事件: 一、何謂搶奪、強盜: 所謂搶奪:乘人不備或來不及抗拒而以腕力奪取,可能是一種暴力手段,但必須未達 不能抗拒之程度。 所謂強盜:強盜除了奪取財物外,並有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 法,至使不能抗拒之搶奪行為。 二、刑責部分: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0章搶奪強盜罪規定: 第325條(普通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6條(加重搶奪罪):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7條(刪除) 第328條(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 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329條(準強盜罪):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 論。 第330條(加重強盜罪):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1條(刪除) 第332條(強盜結合罪):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放火者。 2. 強制性交者。 3. 擄人勒贖者。 4. 使人受重傷者。 三、強盜犯罪行為係屬暴力犯罪行為的一種,其一般犯罪原因如下: (一)生活窮困,鋌而走險。 (二)民眾財物暴露,歹徒乘機搶劫。 (三)不良份子為滿足慾望淪為盜匪。 (四)受社會奢靡風氣的引誘。 四、強盜犯罪劃分類型: 第一類為專業搶劫犯: 這些人可以說長期以犯罪為生,每次犯罪均經過週詳的計劃和組織,而以此種非法獲得的金錢來支持其享樂和揮霍無度的特殊生活型態。有些是只從事強盜搶奪行為,有些則亦從事其他犯罪。他們認為,搶劫是最直接、迅速和利潤最豐的獲取金錢方法。他們無業或職業不穩,常計劃一年三至四次的大搶劫。計劃和技術可說是他們的註冊商標。他們也常集體行動向各大商業機構進行搶劫,在撈得一大筆後即偃旗息鼓幾個星期,直至一切煙消雲散,平靜下來了才又復出。 第二類為投機性搶劫犯: 投機性搶劫犯,僅當機會許可且目標有弱點時,才進行搶奪少量的金錢,他們並不常搶劫,而較常向計程車司機、醉酒者及老年人下手以支持其特殊的生活型態。他們常是年輕的少數民族者,對其犯行並未加以計劃。雖然他們常三五成群,但卻較常單獨作案,且少有組織及計劃。 第三類為煙毒強盜犯: 這一類的犯者以搶、偷維持其毒癮。由於搶劫較危險,因此他們少行搶;但卻較常偷竊而使毒癮繼續下去。他們的組織、計劃和技術較專業搶犯為差,他卻比投機性搶劫犯警覺性高。雖然,他們常選擇風險較小的對象下手;但有時毒癮一來急需用錢,也會顯得有勁起來。他們很少想到要”撈一大筆”,只想有足夠的錢維持其毒癮即可。 第四類為酗酒搶劫犯: 這類犯罪者以偷、搶維持其酒癮。他們常在酒後精神恍惚,急需要金錢買酒或酗酒而失業已久時進行偷或搶。他們雖然並不真心有意於行搶,但由於他們對四週的環境、被害者反抗及逃跑的路線等常思慮欠週,而最易於被捕獲。 五、強盜搶奪罪之犯罪手法: (一)街頭公然搶劫:此種類型之強盜犯大多選擇在道路、巷道公然為之,下手對象則 以老弱婦孺為主,方法則以騎乘機車或徒步尾隨被害人,伺機搶 走被害人隨身攜帶之錢財、手飾、名貴手錶等,這類犯罪手法在 國內最為常見。 (二)僻靜處所搶劫:此類犯罪通常選擇較無人行走出入之地方下手行搶,例如公園、 地下停車場、電梯間、學校角落、夜晚小巷道等,伺機搶走被害 人之財物。 (三)住宅搶劫:此種類型約佔國內強盜手法的23%。犯罪者經常假冒訪談、託詞檢查 瓦斯安全、查水、電錶度數或收費、找人等手法,叫門侵入住宅,或 侵入住宅躲藏,或勾通傭工入宅,再以強暴脅迫手段對付屋主。亦有 竊盜者由偷竊因被人發現而轉變為強盜行搶。 (四)商業機構搶劫:此種類型依強盜之場所及對象之不同,可區分為商店及特殊機構 兩種。 (五)商店:歹徒選擇有較多金額之現金交易商店營業場所為下手對象,通常是攜帶刀 械或槍械佯裝顧客進入收銀台,乘機行搶營業之現金,例如鐘錶店、超市 及一般商店,尤其是二十四小時營業的便利商店;如果是有裝置保全系統 、攝影機或警民報案連線系統之珠寶店、銀樓,則由一人把風,其他人蒙 面持械侵入店內,迅速擊破櫥櫃玻璃強行奪取珠寶、金飾等貴重物品。 (六)特殊營業機構:包括銀行、郵局、農會、信用合作社、加油站、旅館等,歹徒大 多事先有周詳的計劃,由於這些機構、場所大多數裝置監視系統 、警民報案連線,甚至有警衛人員警戒,歹徒大多數均持械且蒙 面作案,甚至結夥行搶,由於犯罪風險極高,因此,這類強盜犯 罪之作案動作極為迅速,並且依事前之地形、路線勘查,快速逃 離現場。 (七)搶劫各類車輛:這類強盜犯罪對象通常是以計程車為主,有時亦以私人轎車為對 象,歹徒通常持械搜括車主財物,並將其趕下車,將車子一併搶 走,有時歹徒係計畫以此贓車作為犯案交通工具。此外,車輛之 強盜犯罪,亦常常是針對金融機構之運鈔車,搶劫車上運送之現 款。 (八)假車禍強盜真搶劫:歹徒通常多人駕駛自用小客車,在金融機構或適當處所找尋 對象,將被害人撞倒,佯裝送醫,再行劫取財物;或故意與 被害人所駕駛之車輛擦撞,利用下車處理時機,搶劫被害人 之財物。 (九)迷藥強盜:歹徒以迷藥或鎮靜劑加入飲料,利用被害人之疏忽使其飲下而昏迷或 熟睡,再行搶劫被害財物,此種手法經常是以女色作為引誘,亦有歹 徒針對風化場所女子為犯罪對象,洗劫其財物。 六、保全員因應作為: (一)在自身安全的範圍下,延遲歹徒滯留現場的時間(不建議此作法)。 (二)保持冷靜、暗記歹徒特徵,是否抵抗歹徒須衡情而為,同時避免成為人質。 (三)立即報警與警方取得密切聯繫。 (四)登高遠眺或安全尾隨,強記歹徒逃亡路徑、車號、車型、顏色等。 (五)在自身安全有保障的情況下,可大聲呼叫驚嚇歹徒。 (六)如為機構或營業場所強盜案件,員工與現場人員不要立刻討論案情,應趕緊分開 員工促個人用筆寫下現場一切,同時取收攝影機中之錄影帶並妥慎保存。 (七)留住現場證人並協助回憶描述現場一切。 (八)保持現場原貌,包括任何痕跡、遺留物等。 (九)與警方充分合作,配合案件之偵查,儘可能提供各項資訊。 (十)回憶最近自己之活動以及與他人交往情形,判斷是否與本案有關。 七、竊盜、搶奪與強盜三罪之區分: (一)強盜與竊盜之區別:強盜是需對人施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之手段,至使不能抗拒 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竊盜則係「乘人不知」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二)強盜與搶奪之區別:搶奪行為僅指乘人不及抗拒而為搶奪者而言,如果施用強暴 脅迫使人不能抗拒而為奪取,應成立強盜之罪。 (三)搶奪與竊盜之區別:搶奪罪係指公然奪取而言,若乘人不備竊取他人所有物,並 非出於公然奪取者,構成竊盜罪。 ★強盜罪的重點在於施強暴脅迫。 ★搶奪的重點在於奪取與公然。 ★竊盜的重點在於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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